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五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节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五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保证运输航空导航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空间导航信号连续、稳定、可靠,保证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二十七条 导航台(站)的电磁环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 航路、航线需要运输机场导航设备提供服务的,负责航路、航线划设与调整的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征得该设备所属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运输航空导航设备限用对于安全运行的影响,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关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的,应当提前制定维护、检修计划,缩短设备关闭时间。在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后,可以临时关闭设… 第三十一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 第三十二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应当关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关闭情形消失后,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可以开放使用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设备开放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