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