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设备撤除的原因说明;

设备的功能替代方案。

撤除无方向信标和军民航共用导航设备的,还应当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导航设备撤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