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关闭该设备并进行特殊校验: 第十三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需要进行特殊校验情形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应当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特殊校验的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