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应当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实施恢复运行检查。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