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检查: 按照本规定附件2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信息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特殊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