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特殊校验的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