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需要进行特殊校验情形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