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专用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或者专用设备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