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未能如实汇报情况,或拒绝出具使用报告以及出具虚假内容使用报告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专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运行事故,未向民航总局报告情况的,或在民航总局进行的技术调查及事故调查期间不能做到积极配合,甚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