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以及对在用专用设备的持续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