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伪造使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专用设备制造商有下列行为的,民航总局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专用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或者专用设备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以及对在用专用设备的持续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