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专用设备制造商有下列行为的,民航总局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递交申请、送样检测、接受审查和申请换发许可证等环节弄虚作假、欺骗审查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专用设备制造商未在其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许可证标志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专用设备制造商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等情况,逾期未办理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在递交申请、送样检测、接受审查和申请换发许可证等环节弄虚作假、欺骗审查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专用设备制造商未在其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许可证标志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专用设备制造商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等情况,逾期未办理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