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不合格的专用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专用设备定期检验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