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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第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由政策法规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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