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政策法规司对法规草案予以审查修改,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并报部长确定后,提请部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