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部务会议讨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作起草说明,起草司(局)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讨论后决定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以民政部名义发文,由部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草案,由部长签署命令公布。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 规章公布后,民政部网站、《民政部文告》应当及时全文刊登。需要发布新闻消息的,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二十六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