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草案,由部长签署命令公布。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规章公布前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由政策法规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