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部务会议讨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作起草说明,起草司(局)作补充说明。

根据部务会议所提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