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起草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说明材料应当重点说明立法的必要性,草案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国外立法实践等内容。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材料,应当由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司(局)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说明材料应当重点说明立法的必要性,草案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国外立法实践等内容。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材料,应当由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司(局)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