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会议、网上征询、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

拟确立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度,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