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对现行相关法规进行清理。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法规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