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事项,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经沟通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