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