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草案,可以邀请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也可以委托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起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