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一名司(局)负责同志为负责人,落实起草人员、起草任务、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等。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司应当派员参加起草工作小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