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计划明确分工的司(局)负责起草。有两个以上司(局)的,排在首位的为主办司(局),其他为会办司(局)。 根据工作需要,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