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沟通协商的;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法规草案作出缓办或者退回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司(局),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