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就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就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

就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对立法中存在重大不同意见的问题,政策法规司应当主动与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意见。

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并报请部领导明确倾向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