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二章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配置要求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采购方… 第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 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由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 第八条 对于残疾军人无法自行携带的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由定点配置机构采取寄递方式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对于定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可… 第九条 定点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应当书面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 第十条 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需到本省(区、市)定点配置机构适配的,其城际交通(指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