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是指针对其本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用于改善、补偿、替代其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以及预防残疾的产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残疾军人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关待遇。同种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不重复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