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由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在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