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选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服务机构作为本省(区、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已有所属配置机构的,可由该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同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条件、配置标准、配置流程以及费用报销、结算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