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1月11日经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第六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