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