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十条 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