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

税务机关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应当及时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