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四条 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