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