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进一步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检察官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察官由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评价、…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检察机关,推动法治资源均衡发展。学校聘请多名法治副校长的,应当做好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鼓励… 第六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 第七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可以结合学校工作安排、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在开学季、毕业季、“六一”儿童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工作… 第十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行聘任制。 第十二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颁发法治副校长聘书,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法治副校长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保障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涉及法治副校长履…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给予适当的食宿、交通等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单位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业绩考核。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等应当作为业绩考核、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本区域内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在幼儿园担任法治副园长,在高等学校担任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