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业绩考核。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等应当作为业绩考核、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