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司法实践经验,从事司法工作三年以上;

身心健康,了解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检察机关原则上从现任检察官中遴选、推荐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从熟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其他检察人员中择优遴选、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