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
检察机关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推动形成法治合力。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
检察机关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推动形成法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