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参与制定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学生教育惩戒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以案释法,开设法治课程、举办法治讲座、专题报告会等法治教育活动;
组织案例情景模拟、旁听庭审、模拟法庭、检察开放日、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法治体验活动;
协助校园网站等平台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举办主题班会、研讨会、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法治学习活动;
协助开展优秀法治班级、法治模范学生创建活动,以及少年法学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法治社团活动;
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收集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法治需求和案件线索,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结合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社会治理,为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法治专题培训;
其他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