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颁发法治副校长聘书,任期一般为三年。

法治副校长任职期满后,根据工作考核情况、任职学校意见,以及本人意向,可以连续聘任,也可以交流到其他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