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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四节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期间,但缩短后的期间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间的1/2。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发现其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新发现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已经作出的处分,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依照本条例第14条…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由处分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三十四条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得恢复原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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