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由处分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