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发现其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新发现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已经作出的处分,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依照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间应当从重新确定的处分期间中扣除。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间尚未执行的期间与新处分期间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