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后的1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