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后的1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