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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核电厂预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缴方式,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申报和上缴本企业预提且尚未使用… 第二十一条 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预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的核电厂,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由专员办核…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及乏燃料处理处置,国防科工局应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转运乏燃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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